为提振企业干事创业信心,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敢干“实业”“大业”“新业”,助力无锡产业强市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范例城市、最优营商环境城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司法,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1.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重视对物权、债权、股权等有形财产权的保护,也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的保护。坚持标本兼治,在依法办好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个案反映出来的社会性、系统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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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等界限,保护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工商联意见,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审慎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坚持实质危害性评价标准,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
3.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在办理企业及其经营者、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涉罪案件中,充分调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研判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少用、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确需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依法保障关键岗位人员被羁押期间能够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帮助企业做好人员衔接工作。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更多涉企轻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轻缓处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已制定具体有效合规计划的涉企轻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4.保障企业诉讼权利。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企案件,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依法快速办理,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经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声誉。
5.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司法意识,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规范对涉企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组织开展涉及企业和经营者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对发现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依规纠正。严格执行检察官职权清单和司法办案纪律规定,落实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检察办案情况报告制度。对违纪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二、依法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保障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6.依法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等侵犯企业家和经营者人身财产权益等犯罪,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危害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健全完善涉企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环节同步追赃挽损机制。积极推动矛盾化解,促进加害方和被损害企业达成赔偿意向、双方和解,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动态研判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发案态势,联合行政、司法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衔接配合,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7.突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围绕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大保护机制,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犯罪,研究出台涉商标、涉商业秘密类企业合规工作指引,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探索在集体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物和医药制品专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工作机制优势,由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创新履职形式。通过府检、法检之间互挂锻炼、跟班学习等形式,深入推进法律共同体人才培养工作。
8.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深化企业合规侦、诉、审全流程衔接,推动企业合规改造成果互认。探索合规成果与行政机关互认,创新企业合规“不起诉决定+行政从宽处罚”双重激励体系,延伸正向激励效果。健全“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涉案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在行业激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结合涉案企业实际,精准分级定制企业合规服务内容。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跨区域企业合规监督协作机制,破解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犯罪地分离等合规监督考察难题。积极探索涉企犯罪二元化分类处理模式。对制定并落实合规计划、进行有效改造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个人刑事责任,避免因个别企业高管的失误导致整个企业被追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企业合规检察监督”模式。优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经营需要外出管理机制,依法简化涉企矫正对象临时或紧急外出及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良好法治环境
9.依法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工商联等单位的信息互通,排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线索。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推进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三大行业领域整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立案;对不应当立案的,依法监督撤案。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建立涉企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办理“每案必评、实质化解”工作机制,抓实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倒逼提升办案水平。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不当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0.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对于涉及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依法协助职能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规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畅通申请监督渠道。加强对涉及企业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涉企民事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大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办案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持续深化涉企虚假诉讼监督,开展劳动关系领域虚假工伤、虚假仲裁等问题的排查。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完善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适时推动与仲裁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防范虚假仲裁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创新检察监督模式,助力企业破产重组制度规范运行。
11.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对企业的管理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保护企业权益,对诉求合法合理、有化解可能的行政申诉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解决。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对涉企行政裁判案件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问题的专项排查,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行业风险,运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支持、帮助监管部门堵漏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创新。
12.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认真落实反垄断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强与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企业在诉前停止公益侵害、履行补偿赔偿等法定义务。依法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在对企业监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构建长效机制,营造尊重和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13.拓宽检企联系渠道。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检察院门户网站等平台作用,健全涉企诉求有效对接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对投资者、创业者及其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实行依法受理、快速分流、高效办理。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主动走进企业、园区、主管监管单位、科研机构等问需问计。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通过检企联络站点、网络信息平台、检察开放日等途径,主动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注重从民营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全面把握企业的司法需求,认真研究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难题、法律风险。
14.促进形成护航企业合力。结合司法办案,深入研究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因地制宜推动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的协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共同开展调研等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完善与工商联、商务局涉民营、外资企业刑事案件办理沟通协调机制,探索“涉企人员羁押期履约保障机制”,对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的企业家,保障其在羁押期间行使重大经营事项的履约能力。加强与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城市群以及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协作,健全经验交流和办案保障协作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合作,推动跨区域法治建设成果共建共享。
15.加大预防涉企犯罪力度。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涉企案件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对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型投资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新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函、检察情况反映、领导参阅件、工作报告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和参谋服务,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并给予防范对策。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宣讲,加强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16.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开展“讲百案、进千企、访万家”法治宣传活动,宣传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的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增强企业家信心,支持企业家安心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