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我省出台《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自10月7日起,除四种情形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如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享受国家及省优惠政策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办法》规定,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办会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记者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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