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近日开始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由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按相关规定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
适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农田建设项目;机场、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旅游行业工程项目;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2%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按1.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在前款的基础上,存储比例下浮0.5%。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已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以下比例予以减免: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免7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良好的,减免8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优秀的,减免9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按要求落实前款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按前款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后,如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数额的2倍存储农民工保证金(含之前已存储的数额)。
工资保证金业务实行网上审核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应通过海南省人社厅官网,点击访问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申报存储、减免和退还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划转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调查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者梁振君 通讯员李京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