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自海南省高院出台《诉讼费用退费规程》以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迅速贯彻落实诉讼费退费工作,近日成功办结首宗诉讼费主动退费事项。
据了解,原告黄某植与被告李某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421.65元。案件于11月2日正式生效,根据《诉讼费用退费规程》,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无须当事人提交申请。该案承办法官按照原告填写的《退费账户确认书》办理退费手续,于11月4日向原告的银行账户主动退还应退的诉讼费用,大大缩短了退费到账时间,为当事人节约了往返法院的诉讼成本,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下一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将持续优化诉讼费退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提高诉讼服务意识,把诉讼费主动退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并形成长效机制。(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蔡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