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公示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关键词:分级管理

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

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工作能力的标志。

《办法》提出,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依据标准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还提出,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

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取得高一层级职称或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关键词:评审制度

分级组建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中小学教师职称将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办法》提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具体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各地组建的中小学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并设立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核准备案。

《办法》还提出,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人员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记者吴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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