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施行。该办法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本办法明确了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包括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等。立法协商既可以在法规起草阶段,也可以在审核阶段及审议阶段;既可以就法规草案全部内容开展立法协商,也可以就法规草案中的重点内容、争议焦点开展立法协商。开展方式既可以是会议协商,也可以是书面协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省政协有关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在不同阶段开展立法协商,其组织主体不同。办法分别对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在自主起草法规阶段,省司法厅在审核修改阶段,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议修改阶段如何组织开展立法协商作出了规定。办法还强调,开展立法协商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体制机制,坚持人大主体地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对协商对象的选择,办法要求应突出代表性、专业性,兼顾广泛性。组织开展立法协商的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立法协商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在法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中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出台本办法是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的具体实践。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在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在审查修改《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时,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有关界别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立法协商办法,为制度化、规范化立法协商活动,不断发展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依据。(苏仁轩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