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若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计入项目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
根据 《通知》要求,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最低工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我省自1995年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先后14次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记者 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