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工程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等主体的职责,对界定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引江济淮工程沟通长江淮河、地跨皖豫两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是我省基础设施一号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工程受水区涉及沿线13市46县(市、区),工程功能包括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航运管理、水质保护等方面,行业管理上涉及发展改革、水利、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综合平衡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引江济淮工程涉及大量既有工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新老工程的整合衔接和高效安全顺畅运行。
条例规定,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求。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灌溉补水、航运及生态用水,实行年度统一调度。对于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条例要求,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水费,并规定,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记者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