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日联合印发《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以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和积极,促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从省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依据各市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和推进耕地保护“田长制”等工作情况。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年初对各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后,确定省级补偿激励对象名额分配计划。拟受补偿激励的乡(镇)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推荐。

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及保护;为保护耕地进行的土地整、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的配套设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管护与修缮;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受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记者 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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