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策取消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并对跨省转移及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地等内容做出新规定。

取消省内关系转移手续

原来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需要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过多个环节,既耗时又费力。《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而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这意味着,新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时,社保经办机构可直接将其原参保地的缴费记录归并至新参保地,免去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的环节。

《通知》明确,对省内多地养老保险关系暂难以合并的,由原参保地予以封存。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对存在养老保险一次补缴超过3年及以上记录的,接续缴费时无需提供相应文书。

优化跨省转移接续流程

《通知》要求,存在省内多地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省转出手续时,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账户归集和转移手续办理。

这表明新政策出台后,在省内多地有参保记录的人员,可向省内任一参保地申请转出,由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负责归并参保人在省内各地的参保记录,并办理转出手续,变“多次转”为“一次转”,极大方便了参保群众。其中,对参保人员存在一次补缴3年及以上记录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律文书、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承诺书、缓缴协议、退役士兵补缴认定等材料。

对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关系转移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规定,由受理转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其补缴和转移政策有关规定。本人要求补缴欠费的,由参保人员向欠费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个人欠费,补缴后由受理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账户,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退休待遇领取地有更多选择

新政策在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地的原有规定上,增加了省内最后缴费地为备选项,极大方便了退休人员领取待遇。

《通知》明确,在我省参保的我省户籍企业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现行政策选择待遇领取地(例如在户籍地领取等),也可选择省内最后缴费地为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审核缴费历史信息并核发基本养老金。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记者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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