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废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关于废止《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统一部署,经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法规:一、《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务和法定的其他费用等,对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自2000年起,国家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又废止《农业税条例》。《条例》的主要规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必要废止该《条例》。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较低、筹资筹劳集体决定困难等原因,《条例》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情形较少出现,大多数村庄多年来未实施过筹资筹劳活动。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后,开始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鉴此,《条例》规定的调整对象基本消失,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再通过村民筹资筹劳解决,有必要废止该《条例》。
社会公众可以在司法厅官网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3月13日止。(记者 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