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在办法中看到,我省将建统一价格监测预警台,八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自2022年2月18日至3月20日止,《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及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统筹推进 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根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台,实现价格采集、分析处理、预警报告、信息发布和数据存储一体化运行。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分析预测质量。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交流共享相关信息,拓展数据来源渠道,实现数据开放融合。

记者了解到,价格预警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

根据价格监测目录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主要包括八类重要商品和服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价格监测目录。

具体八类商品和服务分别为食品类:粮、油、肉、蛋、菜、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生猪养殖类:生猪、仔猪、饲料等;生产资料类: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有色金属、建材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重点企业基础原材料;消费品和服务类:酒、家用电器等主要消费品和交通、物流、水电气、通讯、医疗、教育、旅游娱乐等服务;特色农产品类:中药材、毛竹、茶叶等;房地产类:土地出让、商品房出售、租赁等;劳动力类:养殖业、饭店业、家政业、物业、仓储业等;其他商品和服务类。

据悉,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目录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明确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以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补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价格监测,加强市场巡查,及时了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储备供应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

(二)突发公共事件、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监管的;

(三)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预警机制,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波动幅度超过规定数值(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做好价格应急监测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据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价格信息操纵市场,扰乱秩序,获取非法利益。(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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