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日,三水区纪委监委(区党廉办)出台工作方案,在全区开展市场中介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针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集中、强烈的涉及市场中介服务腐败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着力破解影响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米”,规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利益,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三水担当佛山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针对六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针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代理等六个重点领域存在的中介服务腐败问题进行整治。

专项整治将紧盯4方面问题、16类情形进行,重点整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全部或部分“外包”给市场中介机构;对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把关和监管;在受理各类业务过程中,与社会中介人员互相勾结,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本次专项整治中,全区各级党组织将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全面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产权交易、执法检查、违法处罚、事故处理、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代理等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摸清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本次专项整治由区纪委监委(区党廉办)牵头,协调区委巡察机构、区审计局、区经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数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商联等职能部门,组建专项监督检查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工作的重点问题、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具体安排,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区纪委监委(区党廉办)根据自查自纠进展和专项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催办,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选取部分单位开展实地抽查检查。采取明察暗访、检查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抽查,着力发现并整治一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的市场中介领域腐败问题。

此外,为了更精准监督执纪,专项整治还将充分发挥人大、政协、12388热线、特约监察员、12345热线等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通过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深入一线调研摸排,深挖细查业务工作背后的腐败问题、作风问题。

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中,将加大对有关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核查力度,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顶风违纪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又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区纪委监委将通过问题通报、案例剖析、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案发单位吸取教训、狠抓整改,其他单位和部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推动全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抓常抓长要求,全面梳理工作短板、漏洞、弱项,建立健全防止市场中介领域腐败问题反弹的“阳光”审批、日常监督、依法执法、源头治理等长效机制。

同时,专项整治工作将聚焦党委政府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力求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梳理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帮助查漏补缺、防范风险隐患。对发现问题形成台账,督促相关单位逐一落实整改,逐项销号,适时开展“回头看”。

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把市场中介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旨在集中力量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集中、强烈的涉及市场中介服务腐败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三水竞争力影响力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紧盯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法、采购法、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全部或部分“外包”给市场中介机构负责,严重浪费财政资金,助长“懒政怠政”不正之风。

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紧盯监管不力、放任不管等问题。相关行业单位对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把关和监管,存在监管不力、放任不管、“一买了之”等问题,难以保证中介机构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辅助服务,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黑中介”违纪违法问题或工作人员与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相互勾结、暗箱操作等问题未及时受理,快查快结;对市场中介机构打着行政主管部门旗号进行强制服务、垄断经营、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市场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时存在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合同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群众反映的市场中介机构专业不强,提供的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数据不真实、结论不可信,导致委托方不能达到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等问题监管不力;对市场中介机构串通企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超范围执业、伪造或租借证书等问题查处不力。

(三)紧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产权交易、执法检查、违法处罚、事故处理等业务过程中,与社会中介人员互相勾结,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中介机构兼职、参股或变相参股;党员干部退休后违规接受市场中介机构聘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差异化采纳某特定市场中介机构代理结果,造成市场中介机构垄断经营;政府采购代理环节权力寻租、串标陪标,导致高价购买、低效服务等问题。

(四)其他涉及市场中介领域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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