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条例拟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并突出司法鉴定的公益服务性,明确提出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鉴定事项应当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管力度,此次立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一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管理、服务水平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也强化服务性和公益性,规范鉴定收费,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未登记的机构、人员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同时,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开展鉴定活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业处罚期限内或规定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实施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在鉴定费用方面,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加强和完善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事项,应当减免相关费用。另外,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鼓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