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为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激发市场活力,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实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案件“全覆盖”,免罚企业共82家,免罚金额559万。
少量污泥露天堆放立即当场改正
2021年7月3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压滤过程产生的少量污泥露天堆放。根据相关法律,该公司依法依规应处以10万元罚款。
该公司在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将擅自堆放的总重量大约20斤(占地不足10平方米)的污泥清理装袋。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免罚清单》规定,2021年8月9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无独有偶,2021年11月29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检查时发现,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盛州医药包装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低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次数,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的行为依法依规应处以2万元罚款。
而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按照要求开展了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免罚清单》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5种轻微违法情形可不予处罚
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有温度。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明确对15种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给了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
《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共15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根据《免罚清单》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等,可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等,也可不予行政处罚。
审慎包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活力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罗宏介绍,该清单的制定,既吸取上海市、浙江省的先进经验,又兼顾我省工作实际,比上海市免罚清单多4条,比浙江省免罚清单多5条。
为指导该清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化,今年3月份,省环境执法局还甄选了10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免于处罚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等轻微违法行为在内,形成典型案例汇编。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指引,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而该清单也要求,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据介绍,《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实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案件“全覆盖”,免罚企业共82家,免罚金额559万。容错免罚的人性化执法收到企业好评,社会反响良好。(记者 汪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