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保障力度,依法妥善审结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合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诉讼标的3083.98亿元。其中,3起案事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4起案事例入选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住建局拖欠中小微企业货款,法院判定逾期年息18%
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拖欠中小企业货款,逾期利息损失应如何计算?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根据2020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辽宁省某开发区住建局按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
早在2013年6月,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区住建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住建局供应净水设备。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住建局迟迟未付近500万元货款。2020年,集团公司起诉索要货款,并主张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始施行为节点,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之后按照《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即年息18%)标准计算。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住建局是国家机关,集团公司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住建局拖欠货款行为从《条例》施行前持续到《条例》施行后,符合《条例》适用条件,对集团公司这一主张应予支持。
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一直以来,被拖欠货款是影响中小微企业正常运营的顽疾。针对这一痛点,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南京中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入选江苏省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破产和解,帮助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重返“赛道”
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冲击最为明显。某环境技术公司在省消防协会指导下,牵头开发了江苏省餐饮排油烟设施安全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实现餐饮行业企业排油烟数据向消防监管部门实时传递,原本市场前景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该公司依托餐饮行业开展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培训无法正常进行,经营受挫,资金链断裂。
去年12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这家环境技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法院审理发现,如非疫情影响,该公司仍有存续价值。在法院积极引导下,各股东最终筹措了偿债资金并决定继续经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又向该公司发放《信用修复证明》,解除信用惩戒措施,为企业后续经营移除“绊脚石”。
疫情之下,如何在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家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成为摆在司法审判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法院积极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并通过发放《信用修复证明》,鼓励企业合规经营,以法治化思维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充分肯定。
实质合并清算+个案重整,让7家企业“涅槃重生”
2018年12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铸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8月至11月,铜山法院先后又裁定受理某建材公司等6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6家企业均系铸业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企业之间财务、人员等高度混同,经管理人申请,铜山法院裁定对7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铜山法院审理发现某建材公司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通过走访审批机关、业内人士及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到该资质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但必须以建材公司主体存续为前提。为充分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铜山法院于去年4月26日裁定对建材公司进行重整,引入重整资金2300余万元,该资金与其他6家企业财产变价款共同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7家企业的负债。去年12月18日,铜山法院裁定铸业公司等7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对人格混同企业实施“实质合并清算+个案重整”并行模式、挽救有价值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有价值的企业单独进行破产重整,使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比清算价值增加2000余万元,显著提高了破产债权清偿率。重整结束后,这家建材公司剥离债务、轻装上阵,创造就业岗位100余个,第一年即实现产值2000余万元。(记者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