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7月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启动以来,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16件,结案5578件,收案、结案数逐年大幅增加,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3年来,江苏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158件,8734名被告人(单位)被依法判处刑罚;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35件,判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2亿余元;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301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6件。
我省坚持创新司法理念,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同发展,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正常需求。一方面,我省探索出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全链条追责、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一系列规则。经多次处罚仍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得到严惩;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被一同追责;生态环境侵权人被判令承担直接损失和各项间接损失。另一方面,创新建立多项制度,比如,“技改抵扣”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以“分期付款”方式有效解决“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的两难问题;通过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予以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促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避免造成或扩大损失。
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3年来,我省不断在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方面作出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吸收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我省不仅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还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同时全力推动全流域修复、完善修复机制,建立南京长江新济洲、连云港海洋牧场、盐城黄海湿地等30余个司法修复基地,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落实。(记者 陈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