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是为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明确适用规定的粮食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所称粮食作物生长期,是指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自然生长周期。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任务。

对于青贮饲料,《规定》提出,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徐越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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