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来,新规将简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增加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并对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作出规定。

业主逾期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被起诉

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利益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委会至少每半年公布资金使用等情况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住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相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账户余额,至少每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幢、户明细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和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原产权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分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转让双方协商足额交存。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可直接申请使用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若发生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发生上述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政府)代为维修,并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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