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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根据湿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完善,规定了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三种方式进行保护。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湿地水鸟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湿地;对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防治检疫等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禁止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审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和检疫。

此外,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推广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本文来源:陕西日报作者:秦骥 苗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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