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对公办幼儿园收费、退费、寒暑假收费等内容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可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其中,保教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取暖费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取暖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提供饮食(含早餐、正餐、餐间水果和点心),向在园就餐的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同时,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教费、取暖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办法》指出,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可根据公办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取暖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寄宿制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教费基础上上浮30%;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到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果,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4个月收取(不足4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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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办幼儿园如何收费,《办法》明确,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高或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提高或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此外,插班生的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期开始执行。

《办法》强调,除保教费、伙食费和取暖费外,公办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针对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办法》明确,可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寒假期间可收取取暖费。留园期间的保教费、伙食费、取暖费按日计算,按照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一次性收取。留园期间,保教费、取暖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开园期间的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个工作日计算)基础上上浮50%,伙食费日收费标准按照正常开园期间的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个工作日计算)收取。留园期间,幼儿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的,不退还各项费用;因公办幼儿园闭园不能入园的,退费按照正常开园期间的退费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对公办幼儿园的退费进行明确。其中,保教费缴纳后,当月连续12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含12个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公办幼儿园应按当月保教费的50%计算并进行退费;伙食费缴纳后当月连续12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含12个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公办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园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退费;取暖费缴纳后,当月未入园的不退费。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一审:曹 轶

二审:林 萌

三审:彭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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