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发〔2022〕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资料图)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
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房票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房票权益额
房票权益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
(一)购房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二)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三、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
(二)使用范围及期限
被征收人的房票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具体使用期限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操作流程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
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4.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5.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额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6.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
四、支持政策
(一)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选择房票的,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发放月数,由各区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和房票使用期限确定。
(二)购房资金支持。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
(三)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四)教育保障。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其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保障。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实施房票导则,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系统,加强房票安全使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房源的监管,确保房源规范采集。
(二)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教育、金融、财政、审计、城市更新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推进实施房票的相关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房票实施细则,筹集房票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并落实好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执行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上浮补助,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之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
(三)本办法不适用于各区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已征求完毕、启动房屋预征收签约工作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四)本办法执行前,对于被征收(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予以兑现安置的项目,经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原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参照本办法调整安置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指导意见,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村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实施房票的工作规则。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贯彻落实房票制度管理办法推动
房屋征收工作创新发展
2023年1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2023年2月8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和房屋征收部门,局属城市更新处、房屋资金监管办公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贵阳银行,贵州开拓未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筑房网以及龙湖、中海、中国中铁、保利等39家房开负责人召开“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政策解读及系统演示培训会”。会上,市征收工作指挥部和贵阳银行分别就安置房及房票房源申报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对房票核发与结算系统进行演示培训。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分别对《办法》和《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其中对《办法》的解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什么要推行实施房票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是我市房屋征收领域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推行实施房票制度之意在于:一是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的置业需求,解决以往安置房地理位置、户型、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局限性;二是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拓宽征收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提高征收安置效率;三是加快楼市去库存,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房票?
房票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
三、房票适用于哪些区?
房票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四、单一选择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有什么区别?
(一)被征收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
1、购房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上浮补助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两者不能叠加。
以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最高可获得30%上浮补助为例:被征收人购房款是85万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评估单价850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63.75万元(75平方米×8500元/平方米),即购房款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那么应得货币补偿上浮补助19.125万元(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63.75万元×30%)。
2、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
以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最高可获得5%上浮补助为例:征收人购房款是60万元,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评估单价850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63.75万元(75平方米×8500元/平方米),即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那么应得货币补偿上浮补助3.1875万元(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63.75万元×5%)。
该规定与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上浮补助看似无差别,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去购买的房屋,不能享受选择房票购房所带来的优惠政策红利,如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贵阳操作实际,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但实施房票的项目,为了鼓励选择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买房即可享受所购商品房屋所在区域的教育保障等。)
五、被征收人获得的哪些补偿补助费用可用于购房?
被征收人获得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以外的其他补偿补助与奖励如装修损失补偿、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等费用,另行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
六、房票使用期限为多少,可用于哪些项目楼盘购买房屋,以及对购买房屋性质是否有限制?
房票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此处12个月的期限仅为使用房票的选房的最长期限,超期未选房的视为放弃,仅按单一货币补偿(其中上浮补助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的补偿方式计算相关权益。
为了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购房需求,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中使用;被征收人既可购买住宅商品房,也可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七、房票使用人群有哪些?
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为确保房票因需而用,提高房票使用率,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使用人。
八、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的作用是什么?
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的开发是顺利实施房票工作的重要环节,该系统除了能实现房票资金闭环管理和防止套取货币补偿上浮补助资金的作用外,还具备在实施房票过程中测算补偿补助权益额、开具购房凭证、资金流转支付、结算兑现等其他功能,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备案等系统互联互通后,不仅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联动监管,规范了房票使用核发与结算工作,也将更加便于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实施房票工作,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九、怎样具体操作使用房票?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
(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五)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凭证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额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
十、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发放月数,由各区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和房票使用期限确定。
(二)购房资金支持。个人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支付。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
(三)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四)教育保障。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其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直管区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予以保障。
十一、房票制度执行时间?有效期多久?
该办法已于2023年1月18日公布执行,有效期两年。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月13日印发了《导则》,本次培训会主要从总则、术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房票使用规则、划拨购房款、优惠政策、保障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实施房票、实施房票相关流程图、附则等十一个部分对《导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导则》细化明确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各区制定实施房票细则具有指导作用。
一审:武淑
二审:汤成伟
三审: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