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3月24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条例》共58条,内容立足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实际,着重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民宿开发建设、康养旅游发展、农文旅融合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制度设计。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 摄


(资料图片)

《条例》明确发展乡村旅游业要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显黔东南民族风情、农耕文化、山水特色、田园风光;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同时,《条例》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发展,统筹以交通、水利及通讯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民宿开发建设。《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民宿开发和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培育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乡村民宿品牌。

关于康养旅游发展。《条例》明确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主导,绿色发展,突出特色原则,规划发展乡村康养旅游。

关于农旅融合发展。《条例》明确乡村旅游发展应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审:曹 轶

二审:林 萌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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