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长治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0年7月2日,长治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销售红外线额温枪。经立案查明属实。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红外线额温计6995把,处罚款430.335万元。

【案例2】太原市某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11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收到首开国风上观小区居民住宅热计量用户投诉,称其预交供热费在采暖季结束后仍未退费。经查,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未如期退还供热费,已构成违法行为。办案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退费,处以罚款16万元。

【案例3】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家居广场内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用于采集记录到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案例4】河津市某蔬菜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2月2日,河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津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喷洒了焦亚硫酸钠。该行为已构成在食用农产品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河津市城南卫泽蔬菜部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4筐生姜、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44.2公斤、喷雾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款5.5万元。

【案例5】杜某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初,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杜某在忻府区可能存在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行为。经查,杜某自2018年以来,在未经山西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未经食品生产许可将自制或购买的散装白酒灌装于标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观标识的酒瓶中销售。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销售网点分布广,社会影响恶劣,已达涉刑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0年12月9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6】山西某游乐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经检总队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山西某游乐有限公司在停止经营后,一直都没有向办理预付款消费卡的消费者退费,而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具体联络人。经办案单位督促,截至同年9月12日,当事人直接向消费者退款107161.6元,计314人,与消费者及新童话(山西)娱乐有限公司达成游戏币转让协定,涉及金额124396元,计305人,调查终结前,剩余金额10044.7元无法核实,计106人。根据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44.7元,罚款90402.3元。

【案例7】太原某物业公司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销售电价降价的规定时点和额度降低电价,对502家终端用户在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加收相关费用,共计获取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7万元。

【案例8】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经查,马某在未经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同时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4026元。

【案例9】晋城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供热费案

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晋城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向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及周边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办案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7.8496万元。

【案例10】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自行发布“985/211定向保过班”“高分榜学员”等广告宣传。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接口费案

2021年8月31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消费者反映的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等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属实。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5700元。

【案例12】阳泉某充电桩公司超收消费者价款案

2020年12月16日,阳泉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阳泉市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多收电费问题后,当即向市发改委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咨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企业进行了情况核实。经调查,该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中,未按规定执行的电价和服务费收取。根据相关规定,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罚款114380元。

本报记者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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