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并适当扩大专职督学的比例。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备督学。3月30日,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教育督导是指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并适当扩大专职督学的比例。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备督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与规模设立督学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163.com。联系人:赵利娜。联系电话:0351—69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