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1日讯(记者马永亮)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将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在增加经费的同时减轻他们的事务性负担。  《意见》提出,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属转制院所等领域,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可以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  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此外,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将统一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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