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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政府近日印发《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其中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对象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采取下列措施:责令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