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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2月2日讯(记者王龙飞)近日,省社保局下发通知,对2023年度社会保险(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进行了安排。  通知指出,2023年度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3年1月1日开始,2023年4月30日前结束。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通知明确了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在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业务系统自动按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自动结算差额。当年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将按单位2022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完成基数申报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差额。对无2022年12月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其及时办理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相关业务,超期还未申报核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缴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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