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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山西省司法厅针对《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条例》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安全疏散的地点,并征求公众意见。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报废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报废或者建设拆除报废同时的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在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建设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原有设施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应当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予以保留并对公众开放。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3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fgc8493@126.com。联系人:王智云 王媛媛。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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