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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曹翀)3月3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启动实施。 《办法》明确,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应公示尽公示,应监管尽监管”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示货运源头企业,确定源头企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人,对极易发生超限超载的源头企业要派执法人员进驻,督促源头企业严格履行源头治超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提出,治超执法部门要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切实履行源头进驻和巡查监管职责,加大源头核查力度,严查源头企业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堵在源头、治在源头。 《办法》明确,货运源头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源头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办法》提出,在依法治超、从严治超的同时,要做到以德治超、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对象的思想教育,提高执法对象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