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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3月30日讯(记者王龙飞)省发改委今天下发通知,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自即日起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清理范围是:2023年2月底之前,各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收取人)收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还时间及合同约定退还时间应退未退的各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出,收取保证金的各类主体应当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及时退还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保证金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自查,全面梳理自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以来代收取各类保证金情况和退还情况,对于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对于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 省发改委设置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省发改委网站、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各投标人和中标人在填写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项目情况表后,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有关保证金未按时退还事项,省发改委核实相关情况后将及时移送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