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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记者秦洋报道 7月4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的《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实施,旨在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对于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用药范围,《细则》明确,所有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均可开具长期处方,治疗慢性疾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均可用于长期处方,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细则》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应在二级及以上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量一般不超过4周。对于病情控制平稳、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随访的慢性病患者,医师严格评估后,续开长期处方量可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周,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细则》明确,省卫健委组织遴选出高血压等11个慢性病种及有关治疗药品,作为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依据。按规定开具上述药品处方,不列入“大处方”管理,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其他考核工作也视情况进行单独管理。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药学回访记录单、用药教育单,以推动全省慢性病管理能力同质化提升,推动长处方用药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