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为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对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并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保护公众“人脸”安全,亟须构建更加扎实的司法屏障。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规定》对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相关报道见A7版)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之一,目前已经实现在人脸上捕捉3万多个特征点,可以适应诸如光线变化、实时移动等多样化场景,已经超过了人类的识别程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进了广泛应用,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多有发生。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均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要求行为主体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认定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做法,《规定》提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不同意“刷脸”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以此堵住了以简单粗暴方式强制“刷脸”的做法。
为进一步织密公众个人敏感信息的司法保护屏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等,列举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甚至细化到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定》全面梳理了《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1.1万多件人格权纠纷案、1600余件隐私权案、1万余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在此基础上,对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个人敏感信息案件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将对各级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权威的司法解释。
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织密打牢个人信息的司法屏障,将为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