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穿短裤上班,店长要求其着工装上班,丁某以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为由拒绝,被罚款50元。此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被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张。(8月5日《工人日报》)

因为穿短裤上班,这名员工便被解聘,着实令人颇感意外。尽管这名员工穿短裤上班确实违反了企业的“家规”,但企业不能充分证明其“家规”的合法性,最终被判败诉。法院这一判决,释放了企业不能把“家规”作为任性侵犯劳动权益工具的警示意义。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以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既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虽然制定“家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这方面可以任性而为。毕竟,企业“家规”关乎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只有让“家规”不偏离合理合法的轨道,才能真正让其在执行中实现规范管理、保护员工劳动权益和保障自身利益的多赢。

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企业不仅没有认识到合理合法是制定“家规”不得逾越的红线,反而还以履行法律责任为借口,为达到惩戒违纪员工之目的,总是在制定“家规”方面别出心裁,以致诸如“迟到几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连续两次上厕所要罚款”、“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等奇葩“家规”屡见不鲜。企业这种吃相难看的做法,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已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其任性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鉴于每个员工并不能模范遵守规章制度,企业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有必要制定能约束员工违纪行为的“家规”。为防止企业利用“家规”任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除了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家规”中不得超权限设定禁止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及合理限度外,还规定企业制定“家规”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家规”时,不但要保证其内容符合法理和情理,也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而不能罔顾基本法律底线和情理原则。

实际上,企业“家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企业制定的“家规”能严格规范在法治和人性的框架内,则可起到奖优罚劣、规范管理的积极作用;反之,则极有可能南辕北辙,失去员工的信任,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最终损害的是企业长远利益。企业应自觉把制定“家规”的行为规范在法理情理之内,使“家规”在法理情理范围内发挥预期的效果。

企业“家规”如果变成了侵犯劳动权益的工具,须依法予以惩治。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地制定“家规”时,应常态化地对企业违背法理情理制定奇葩“家规”的行为严肃惩处;深受企业奇葩“家规”伤害的劳动者,也要敢于主动依法维权,让企业利用奇葩“家规”惩戒劳动者的歪念没有得逞机会。(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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