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当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饮用水安全增加保障
保护区内禁止行为更具体
市人大常委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中,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守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的底线,结合实际增加实施性条款,促进上位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织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安全网”。
坚持城乡统筹,将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都纳入《条例》规范范围。调研发现,我市尚有2000多个村庄采用单村供水模式,村均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条例》明确界定了饮用水水源和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概念,将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的公共供水水源也纳入保护范围,将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饮用水水源的规划配置。《条例》确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名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等予以明确,并要求区(市)政府要设置明确的保护标志和设施,为水源保护明确边界、奠定基础。
坚持严格保护,细化保护措施。《条例》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分类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如细化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增加了部分规定,如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或者转运场所;禁止从事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等。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等经营性餐饮活动;禁止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质。同时,对保护区内允许的养殖、种植、旅游等活动,《条例》也明确了相应要求。
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统筹好保护区的经济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宣传教育,并规定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明确了社会公众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的权利。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在严格各项保护措施的同时,还要统筹水源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记者 刘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