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出台的《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于10月3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为部分政务部门提供使用的或仅部分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此外,政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不得自行建设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基础设施。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