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11月9日,省医保局传来消息,《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印发。我省明确,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实。 2018年5月,我省取消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生政策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区要综合考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通知》明确,将三孩生育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医保限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提高至1500元,剖宫产提高至3000元,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并将产检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生儿参保登记权限下放到新生儿户籍所在社区(村),方便就近办理。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精简申报材料,有效提升生育保障待遇享受的便捷度。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再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实现生育医疗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生育津贴“一站式”同步结算,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后无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生育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