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1月26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将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幅度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320元/千瓦时基础上,原则上均不超过20%。同时,将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后,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燃煤基准价浮动范围和我省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设置最高、最低限价,并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峰谷电价系数设置分时段最高、最低限价。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按照《通知》要求,将继续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水电、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天然气(供暖期电量)、瓦斯发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等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量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电量、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电量予以平衡保障,上网电价按照现行价格机制及上网电价标准执行,确保居民、农业用电稳定供应。同时,按照我省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价时电网企业统购统销平均购电价格,在统筹考虑居民、农业用电对应的发用两侧电量结构变化,以及燃气、瓦斯发电和“煤改电”电价交叉补贴回收情况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农业保障用电平均购电基准价。

取消工商业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业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分别由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此外,自2021年12月1日起,地方电网、水电自供区除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继续执行现行趸售电价政策外,工商业电量不再执行趸售电价。其供电营业区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

本报记者 孟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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