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0日从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南京新修订印发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且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均可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该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施行。

意向者通过积分落户南京,首先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即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服兵役、房屋、婚姻、纳税情况等。特别要提到的是,南京将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情况,列入加分指标。

《办法》规定,意向落户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该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以上条件均不符合者,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其余情况下,可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意向者获得南京落户资格后,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该办法施行后,2021年7月27日颁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董翔 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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