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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民政厅日前消息:为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关工委7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期限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提出,重点开展三类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是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家庭。二是开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家庭。三是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即结合办案情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明确,在家庭教育指导期间,办案机关应当定期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社工、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必要时直接参与相关教育活动。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内,办案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并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郝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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