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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3月12日,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10日内接受处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030006)。2.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5@163.com。
辛戈 王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