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3月3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的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章节不变,只对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适当增加条款。其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取消了“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并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

同时,强化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据上位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影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也可由申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承担。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天气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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