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3月3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