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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顾敏) 4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镇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这是4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后,全省法院审理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污染环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工作。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石某仍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实施替换水样干扰采样行为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4万余元。去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间,该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整改落实,且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阶段,宿城法院结合考察验收报告,到职能部门走访掌握涉案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到公司详细了解、掌握合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经营现状等,发现涉案公司已成立合规部,制定企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体系及职责,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更换监测设备维护的第三方运营公司,加强安全防范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等,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公司承诺在案件宣判后继续接受司法机关对其合规整改的检查及监督。综合本案案情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发展潜力、案发后补救措施,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