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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思瑾 王琰)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对于跨省流动到省内就业,其职工医保关系从省外转移到我省的,其在省外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对于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保障的涉军人员,其医保关系从部队转移到地方的,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对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通知》要求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其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二、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满足以上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未达到《通知》规定的年限,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选择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具体标准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参加工作时间是决定参保人员具体缴费年限的重要因素。《通知》对这一因素作了具体规定,即以人社、组织、退役军人等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参军)时间认定材料为准。无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材料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首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为准。
一审:曹 轶 林 萌
二审:袁小娟
三审:李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