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采用与“莲花”味精近似的包装销售获利,河南某产业公司被索赔200万元。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起案例。
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康公司)是“莲花”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采用以红色和绿色为主色调的包装,经过长期、广泛的市场宣传,“莲花”味精及其包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河南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莲花”标识,并采用与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装。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将核准注册的“鑫莲芯”商标,使用在由河南某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上,并予以销售。
某健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商行对河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河南某公司赔偿某健康公司80万元,某商行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一些经营主体为快速攫取市场利益,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复制、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观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业商誉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