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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岁末年初,小区里都回荡着催缴物业费的声音。在不少业主心中,小区仿佛一只进不出的貔貅。高昂的物业费没少收,小区内广告牌随处可见,自动售卖机、快递柜业务也经营得红红火火,但小区公共收益却只存在于传闻中。
前不久,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十多年来,某物业公司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并宣称经营支出大于收益,公共收益为负数。经法院审理调查后,2010年至2020年该物业公司累计应当返回给业主的费用竟然高达124万元。
江苏省消保委早在2021年发布的小区公共收益调查报告中显示:小区年公共收益总额为10-30万的小区在调查样本中占比最多。小区公共收益的最主要用途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其次是用于支付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和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或改造,仅有16.6%的受访者曾经获得过小区公共收益的分红。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公共收益不是物业公司的“私房钱”。业主存缴物业费是消费行为,也可能成为一种“投资”。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的绿化整洁、安保修缮,同时也在经营小区共有部分的过程中获得了收益。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归属问题不再是一笔“糊涂账”。物业公司不得以连年亏损、补充维修基金等理由,拒绝消费者查阅账目、参与分红的权利要求。南京中院的这一判决,更进一步将民法典上的权利实实在在地落实在了该小区每个业主的身上。
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应该鼓励消费者主动关心小区的收支账目,成立业委会参与物业管理,积极捍卫作为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也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共同把小区管理的蛋糕做大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