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3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七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出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我省将通过实名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等7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出。
按照要求,我省将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台账需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如果违反上述制度,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记不良信用、扣除一定数额信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探索建立不良信用分级认定制度
由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级认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企业(单位),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良信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按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良信用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不良信用的专业承包企业。列入不良信用的企业,不得参加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参加分级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对所有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施工许可,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核准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另外,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记者 姜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