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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决定:

刘洪文 同志任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县级督查专员,不再担任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黄 丹 同志任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国祥 同志任黔东南州文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其黔东南州文物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一审:武淑

二审:汤成伟

三审: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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