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政府网日前发布《出租车计费调整及规范经营行为告知书》,详情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及巡游出租车驾驶员:
随着清镇市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清镇市巡游出租车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清镇市交通运输局严格履行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等政府定价程序,结合清镇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建立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机制及对运价结构进行调整,于2023年8月2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资料图)
一、运价调整及运价——油价联动机制
1.起步价:白天(06:30—22:00下同)7元、夜间(22:00—06:30下同)10元(白天、夜间所示时间下同),起租里程:3公里。
2.车公里单价:白天1.60元/公里,夜间2.0元/公里,白天3公里以上5公里以内每行驶500米跳表0.80元,5公里以上每行驶500米跳表1.20元;夜间行车3公里以上5公里以内每行驶500米跳表1.00元;5公里以上每行驶500米跳表1.50元。
3.低速行驶费: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白天等候3分跳表0.8元,夜间每2分30秒跳表1.00元。
4.返空费:超过5公里后每车公里单价加收50%返空费,白天2.4元/公里、夜间3.0元/公里。
5.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6.当燃料(甲醇)加权平均价格达到或超过4.29元/升以上、92号汽油市场价加权平均价格达到或超过8.19元/升以上时,征收1元燃油附加费(以行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章守纪、文明服务,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5.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6.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7.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8.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9.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10.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11.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12.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13.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14.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5.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6.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7.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2.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3.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4.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5.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6.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7.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
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3.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五、监督举报
请广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在乘坐巡游出租车时遵守相关规定,并监督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遵章守纪行车。如您在驾驶或乘坐清镇市巡游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现巡游出租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致电清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举报,联系电话:0851-82622236。
一审:武淑
二审:汤成伟
三审:李蓓